[提要]2003年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对“洗钱”有了明确“说法”。本文主要探讨在审计银行会计报表的工作中,注册会计师反洗钱的责任、作用和应充分关注的事项。
反洗钱概述
一、洗钱的性质和影响
所谓洗钱(money laundering)是将黑钱(dirty funds)转换成看来是干净的钱(clean money)。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洗钱罪在本质上是为非法资金披上合法外衣,使其“合法化”,消灭犯罪线索证据,使罪犯逃避法律追究和制裁,实现赃款、黑钱的安全合法地循环使用。洗钱罪不仅扰乱金融秩序,还侵犯社会管理秩序。
银行业是洗钱违法犯罪最主要的渠道。
银行作为洗钱中介在客观方面的具体行为有:(1)为犯罪分子或不法单位“提供资金账户”,为其转移非法资金,将非法收入的现金、金融票据存入其在银行的合法账户或在银行开立的假账户。(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如本票、汇票和支票等,以掩饰非法所得财产的真实所有权关系。(3)通过转账、承兑等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使非法资金的特征模糊难辨,将非法收入混入合法收入,通过银行的业务活动使之合法化。(4)以各种方式将犯罪所得资金兑换成外汇协助转移到境外,购买财产或者以国外亲属的名义存入外国银行。(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并协助将非法所得提取现金或转账投资于服务性行业、娱乐业,或者购买不动产、有价证券。
二、国内外反洗钱的情况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各国跨境资金流动的加剧,跨境洗钱的犯罪活动越来越猖獗,问题越来越突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研究报告显示,全球每年跨境洗钱的总额相当于全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2%至5%,通过洗钱活动得到的收益累计达5000亿美元。国际社会对洗钱的严重危害性已经有了充分认识,各国对严厉打击洗钱也已经取得了共识。
国际社会及发达国家和地区制订了一系列具有重要影响的反洗钱法律规范。如《联合国禁毒公约》是国际组织第一个反洗钱的国际公约。西方七国制订了《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40条建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12月通过的“巴塞尔原则”,即《关于犯罪分子使用银行系统洗钱的声明》,对国际反洗钱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美国制订了《银行保密法》,要求银行对违反法规的可疑交易活动必须向美国财政部及货币监理署提交报告,并制定了《1986年控制洗钱法令》、《1992年阿农齐奥—怀利反洗钱法令》和《1994年禁止洗钱法令》,要求银行依法承担反洗钱的义务。英国制订了《1994年控制洗钱法令》、《1986年贩运毒品罪法令》、《1989年反恐怖行为(临时规则)法令》、《1990年刑事司法国际合作令》和《1993年刑事法令》。另外,1993年1月,英格兰、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ICAEW)也发出反洗钱的指南。ICAEW指南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国际上却有一定的影响力。瑞士于1990年通过补充国内刑法条款,将洗钱明确规定为刑事犯罪。瑞士银行业制订了一系列的反洗钱自律措施,如《1987年瑞士银行家协会银行行为规则》、《1992年银行家协会银行行为规则》及《1991年反对与防止洗钱的指南》。
香港金融管理当局根据《银行业务例》第7(3)条制定了“防止洗钱活动”的指引,确定揭露洗钱的基本政策和程序,以防止银行体系被非法用来使不正当获得的金钱合法化。2002年4月7日,香港金融管理局又对所有银行(AI)发出检测恐怖分子金融活动的指南,防范洗钱。1997年我国修订刑法,规定了洗钱罪,明确规定犯罪对象为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我国商业银行法为控制洗钱规定“公款不得私存”,即单位账户资金不得转入个人储蓄账户。我国现有的涉及反洗钱的金融规章有:(1)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美元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2)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的规定》、《关于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币现钞取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3)国务院2000年4月1日颁布施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该规定虽然不是专门为反洗钱制定的,但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对于控制洗钱活动具有一定的作用。
近几年来,洗钱活动在我国有所增加。不仅国内的贪官污吏、不法分子大肆洗钱转移非法所得,而且许多国外违法犯罪分子试图将犯罪所得转入我国境内。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班子。2002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建立两个反洗钱特别组织:一是支付交易监测处;二是反洗钱工作处。不久前,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全辖分支机构都建立了反洗钱职能部门。我国大部分的商业银行现已建立了反洗钱机构。2003年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并从3月1日起实施。这一切标志着中国金融业反洗钱行动开始。
注册会计师反洗钱的责任和作用
一、关注和报告银行洗钱的责任不可回避
洗钱和银行会计有密切关系,与注册会计师审计也有利害关系。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虽无制定反洗钱的特别准则,但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相关的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不能忽视被审计银行可能发生的包括洗钱等违反法规行为。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及有关规定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银行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必须小心地保持职业谨慎,关注会计报表所涵盖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8号—违反法规行为》也要求,注册会计师执行银行审计业务必须充分关注洗钱等违反法规行为。如果注册会计师没有按照审计准则和程序及特有职业应有的敏感性关注银行洗钱违反法规行为,就不能免除责任。《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8号—违反法规行为》明确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的审计,并非专为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违反法规行为,但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充分关注可能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违反法规行为。由于审计测试及银行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依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不能保证发现银行所有的违反法规行为,但注册会计师不能以执业独立性或行业规定不明确为由进行抗辩对反洗钱的疏忽。
由于注册会计师具有特殊的职业地位、特殊的专业技能以及审计是收费业务,所以银行监管当局和公众对注册会计师寄予很高的期望。公众认为注册会计师是“经济警察”,担负维护经济正常秩序的责任,查账、发现问题是注册会计师应尽的义务也是其应有的本事;所以公众相信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银行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一旦期望出现差距,人们可能把怒火倾泻于注册会计师,追问“会计师在哪里?都干什么了?”。银行监管当局和公众可能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
二、银行报表审计中切实发挥的作用
注册会计师对银行会计报表审计可以捕捉到银行洗钱的危险信号。如:(1)银行客户是身份不明的委托人;(2)银行客户不合常规的代收代付指示;(3)缺乏经济目的的关联交易或第三者交易,如银行与客户的附属机构、分支机构、信托人或代理人之间金钱往来不存在正当商业理由;(4)代理人和信托人管理的银行客户资金有异常转移的倾向;(5)没有确切的交易理由,银行客户持有其委托人的资产;(6)可疑的恐怖主义者及在毒品生产或贩毒盛行的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客户支付大额酬金。虽然洗钱在银行会计报表中不易显示,但是洗钱一般不计成本,不顾常规,会计核算纰漏比较明显,注册会计师可以依靠职业的本能,发现被审计银行由于洗钱而产生会计报表重大漏报、错报的痕迹。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CCI)于1988年被诉诸有11名职员参与洗钱。据说,BCCI的问题就是该银行的注册会计师发现揭露的。由此可见,注册会计师反洗钱的作用是一般人和部门所不能替代的。
当然,由于种种客观因素,关注和报告洗钱问题也会加大注册会计师工作难度和风险。如:(1)洗钱越来越复杂。洗钱的性质表述得非常通俗、形象,但洗钱的表现形式并非那么简单、直观。国际社会评论洗钱成为服务贸易领域中仅次于外汇交易和赌博业的第三大行业。现代银行业经营管理跨越国境,法律环境的差异,通信工具的进步,电脑技术的提升和道德的不同使洗钱违反法规活动越来越诡秘。随着银行混业经营的大势所趋,银行业务品种的不断创新,如网络银行、超市银行、24小时银行(自动提款机)、信用卡及各种电脑自动转账清算系统的发展,银行可能发生洗钱违反法规的行为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洗钱的证据取得和性质的辨别越来越难。(2)银行审计工作本身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由于在银行审计中所有的审计资料都是被审计银行提供的,注册会计师只是表面上,按程序进行审计,其发现问题的客观条件不足,很难发现银行存在着洗钱的所有问题。尽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凭借专业知识和职业谨慎可能发现某些洗钱迹象,但不少洗钱违反法规行为很难被注册会计师发现,并准确定性和定量。(3)我国反洗钱的立法不完善,部门反洗钱的职能不明确,严重影响了对行业实施有效监管,无法对行业采取应有的保护和指导。
注册会计师应注意的几个具体环节
一、制定银行审计计划和审计程序应总体考虑反洗钱
注册会计师应当利用已掌握的有关被审计银行的情况,实施必要程序,初步了解银行适用的法规,以及银行对控制洗钱的遵守情况。制定银行审计计划时,应考虑银行是否遵循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原则,是否对客户身份识别、汇款、账务记录、可疑交易的识别、可疑交易的报告、洗钱调查报告、职员的教育和训练等七个方面制定了有效的政策措施、业务程序和内控制度。
二、采取有效的“一般控制”和“特别控制”测试,以充分关注银行洗钱的违反法规行为
首先,应当测试银行内控制度、操作规程。要检查银行是否建立了反洗钱的措施,对比较复杂的可能涉及洗钱的业务是否制订了内部管理程序。更重要的是银行职能部门是否有效地执行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银行是否指定相当高级的有经验的人士承担特殊的责任监控洗钱,特殊的交易是否充分准备支持任何关于反洗钱的报告、程序和步骤。
其次,应关注银行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措施,识别涉及洗钱的高风险业务及特别关注可能发生客户利用银行洗钱的业务环节和业务种类。银行职员是否清楚知道客户洗钱的可疑之处,是否有替代的程序识别比较复杂的交易。
第三,应当关注银行的客户或所在地区与洗钱的关系。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测试银行是否按法规要求记录客户的实名,所有记录的资料能否识别业务范围和任何交易的可疑之处,对个人或公司客户是否取得详细的资料包括地址、国籍等,是否建立单个客户档案或使用文件的副本,是否持有公司客户的商业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注册地址、董事名单、会计主管和业务经营范围的资料。例如,普华会计师事务所对银行审计时,非常关注银行与客户的交易是否保留了下列档案资料:(1)账户开户记录;(2)最近几年会计总账;(3)最近几年会计分户账;(4)至少3年会计报表;(5)当年的原始传票。我国金融会计制度规定银行会计报表必须永久性保存。如果被审计银行在短期内销毁账表,会计系统不能提供适当审计轨迹或充分证据,不仅说明了其经营管理混乱,而且意味着其可能发生违法行为。对可疑的交易活动,注册会计师除了采取实质性测试外,还可以通过银行间函证、其它替代程序或特别测试程序取得证据。
此外,注册会计师还应特别关注银行与客户特殊的交易是否有特别的管理程序,对拒绝提供信息资料的客户是否采取了其它替代程序。注册会计师应特别测试银行对可疑的账户是否已采取了可能的识别程序,制定了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应的操作规程。如对来自于维尔京、开曼群岛等“避税天堂”的客户的投资交易是否采取了识别、认证的程序。对来自于敏感地区客户投资的性质、投资的方式、投资资金的来源、投资人的身份、投资交易的主管、投资交易收入和支出,注册会计师应充分关注银行是否具备有效控制文件或者其它替代的识别和认证方式。
注册会计师对银行大额的交易不管是收入还是支出,对比较特殊地区的往来款项,尤其是大额收入款项要特别关注,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银行是否遵守了可能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控制洗钱的相关法规。根据我国现行外汇管理制度,注册会计师应特别关注跨境流入的资金及银行代收款项是否符合法规。注册会计师应特别测试是否有国有资产通过银行洗钱转移到个人账户,达到侵占的目的,是否存在企业合法收入通过洗钱逃避监管的现象,如外资企业把合法收入通过洗钱转移到境外。现金是洗钱中最常见的产品和价值储存的中介,因此注册会计师必须特别关注银行对客户大额提现是否按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银行审计应充分关注洗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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